宋代医药卫生法制中的人文关怀思想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文关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也成为许多学科研究的重要课题。古往今来,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规则,亦包含着一定的人文关怀思想。远在宋代,随着经济文化的繁荣,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推动了社会各方面法制化的进程,医学方面的法制也因此从中受益。更重要的是宋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在古代,统治者都渴望能长生不老,推崇养生炼丹之术,宋代统治者也不例外;另一方面,医学在古代中国被当做“仁政”,这对于“急行仁政”的宋代统治者来说,医学无疑是宋代统治者及其政府安抚民心、维护封建统治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就促使当朝出台了许多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律令,规章制度,既有《宋刑统》、《市易法》这样附带专章规定的,也有专门的医药卫生方面的律令规章,如 《圣济总录》、《安济法》、《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等,这些医药卫生法制中充盈着人文关怀思想,在人压迫人、极度专制的封建社会,可谓是一大亮点。本文结合中国古代的人文关怀思想,以宋代的医药卫生法制为研究对象,梳理其中蕴涵的人文关怀思想内涵。
一、重视人的生命和健康
生命和健康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医药卫生直接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医药卫生法律则是以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实现及其全面保障为立法宗旨。下面简要分析宋代医药卫生法制中重视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具体表现。
(一)严格的药品安全保障程序
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药品安全,宋代制定了严格的程序。首先,生产成药的处方,必须先经太医局验证有效后才能被投入生产。然后,由收买药材所面向社会收购药材,并置“辨验药材官”鉴定药材真伪优劣,从源头上把关,防止掺杂掺假[1]。户部会定期委派官员赴药库检查库存药材的状况,一旦发现药材有变质、损坏,立即焚毁,确保药材新鲜。其次,由专业的“修合官”负责制药。药品制成后,在销往全国前进行药品包装,内装仿单,外贴药品说明书 、“贴榜”及 “和剂局记”的印记商标,类似于现代的防伪商标,以供消费者查明真伪,谨慎选择。最后,在药品出局前,还会有专门的官员负责检查,销售中又各有监官,种种措施,层层把关,严防假冒伪劣药品祸害百姓。由于官药局立意惠民,价格低廉,拯救了无数生命,得到民众的一致好评。
(二)严厉的惩罚措施,确保医药、食品安全
加强对医生的管理。宋代制定了许多关于惩罚医生违法行为方面的律令。第一,惩治诈伪,约束医德。《宋刑统》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宋代将医生的欺诈作假骗取钱财的行为当作盗窃罪论处,盗窃罪在古代是相当重的罪名,由此可见当朝统治者对打击医生诈伪行为的重视程度。此外根据诈伪的动机不同,又分为诈伪以求财、诈伪以规避两种,动机不同,处罚措施及轻重亦不同,前者处罚较轻,多处杖刑、徒刑;后者较重,但根据规避的目的不同,处罚又不相同,如医生为帮他人假装有病,逃避使役或妄求休假,与其同罪,处杖刑,且以规避“公事”为此罪成立前提。如果帮助他人“故自伤残”,则无论有所避或无所避,亦不论成残疾或不成残疾,只要有故自伤残之行为,即得认“故自伤残罪”,与其同罪,则处“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因为其行为损害了封建国家的劳动力及增加了社会负担,二者同属妨害封建国家管理罪,故处罚较重。第二,严惩医事失误。《宋刑统》规定“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未依药方制药、“药品说明书”有误、挑选药材不精良,看似小小的失误,却会被处以徒刑乃至绞刑。当然,这只是针对有损帝王生命健康而言的,如果是危及普通百姓,“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伤人者,亦如之。”则处罚相对较轻。第三,毒药药人处以绞刑,买卖毒药未用者处以流放刑。《宋刑统》规定:“诸以毒药毒人及卖者,绞。即卖买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严格的惩罚措施,有助于保障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过重的刑罚,却在另一方面摧残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审慎、适度的惩罚措施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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