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法制,意思是泛指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而言的。法的本意是法律、法令,后引申为标准、方法等意思。其是指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指处理事物的手段。礼的本意为敬神,后引申为表示敬意的通称。礼的含义比较丰富,它既可以指表示敬意和隆重而举行的仪式,也可泛指社会交往中的礼貌礼节,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还特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中国礼仪大辞典》中,礼定义为特定的民族、人群或国家基于客观历史传统而形成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典章制度和行为方式。礼的本质是“诚”,有敬重、友好、谦恭、关心、体贴之意。“礼”是人际间乃至国际交往中,相互表示尊重、亲善和友好的行为。在中国法制的历史中,礼和法表现出一种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关系。当然,这种融合与发展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其经历了一段相当长的磨合期。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中国法制史上的几个经典案例,通过这几个案例来展现和分析中国古代法和礼的关系。

首先第一个案例是夏桀篡位案。在夏启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朝之前,生活在黄河流域的各部落间实行的是一种“传贤”的王位继承制,但自从夏启篡位建夏后,在它之后的几千年的朝代更替中一直都实行的是王位继承制,“传贤”的制度也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夏桀的篡位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为他不但改变了长期以往的传位制度也向我们发出了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的信号。在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后,今再回看夏启篡位建立夏朝,应该不能说夏启的篡位行为是不道德的。夏启篡位是历史发展的表现,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生活范围也是局限在小范围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部落越来越大,对统治者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候在根据以往的传位制显然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部落的管理也要求有规范性的“法律”来为人们的行为做出规范,单单靠“礼”已经不足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夏启篡位正是发生在这样一个时期,所以应当可以说夏启篡位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个案例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车裂商鞅案。每次谈及商鞅,都会为古人在千年之前推出的思想振奋。商鞅是推崇法家思想的改革家,商鞅改革对中国历史上特定时期社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的贡献,其中的诸多改革思想依然为后世很多朝代的改革者所吸收借鉴,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但就这样一个伟大的改革者,却没能得到历史的重视,最终落得被车裂的结局,实在让人感到惋惜。商鞅改革促进了秦国国力的发展,为秦国统一中原奠定了厚实的基础,但随着改革的步步推进,他难免触犯到当时某些群体的利益,在这个关键时刻,统治者不仅不能站出来支持,甚至也站出来反对,既然统治者都站出来反对,那作为改革者的商鞅本人结局也就是注定了的。商鞅改革的本质是好的,但在当时那种国家体制下,也注定了他的失败。从商鞅改革中,我们体会到在这段时期里,统治者是重视法的作用而忽视礼的作用。当然这也与当时的社会现状相符,在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年代,统治者要求的是富国强兵,一统中原,对于礼的约束就相对忽视。最终商鞅改革失败,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杀死,也传递出一个信号,一个社会长期的采取严刑峻法,而不重视社会礼俗的作用是会导致社会的畸形发展的,秦朝统一中原后在短暂的时间内就灭亡也证实了这一点。

下面分析的是阿云之狱。对于阿云之狱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的解读结论是不同的。从适用法律解读出发,会讨论到法律和皇帝旨意效力谁先谁后的问题。从定罪角度出发,会讨论到守丧期间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由此关系到定何种罪名的问题;从判刑角度出发,会讨论到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如何判处刑罚的问题。从法律适用出发,我认为法律制度是优于皇帝旨意的,皇帝旨意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但皇帝旨意却可以在法律的意义范围内作出解释,相当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至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得回到当时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上讨论,守丧期间的婚姻约定当属无效。在讨论如何处罚上,不论是古代社会还是当今法制社会,自首减刑都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这也是建设法制社会所要求的,但不管从何种角度看,我们都可以清晰的看见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礼和法是出现了相互融合与补充的状况的,甚至有出现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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