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疫情来了,该赋予医生直接报告权吗?
在实践中,一线临床医生往往最先发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的传播,且医生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对疫情信息的判断往往更为准确。不赋予医生直接报告权,可能会导致疫情信息延迟上报,从而延误疫情的早期干预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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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n>赋予医务人员直接报告权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八类负责的疫情报告人,并建立了分级的疫情报告程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生有报告疫情的法律义务。医疗机构和履行职责的人员虽然是八类疫情报告责任人之一,但医生享有间接而不是直接报告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履行职责的人员发现疫情时,必须先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再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部门报告。此外,我国虽然建立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制度,但医生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医院的专科部门报告临床感染病例,而医生本身没有使用它们的权利。系统有权直接举报。
在实践中,一线临床医生往往最先发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的传播,且医生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对疫情信息的判断往往更为准确,医生没有直接报告。正确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延迟上报,从而延误对疫情的早期干预,延误对疫情的及时处理。
因此,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赋予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直接报告的权利,充分发挥临床一线医务人员早发现早报告的作用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实现医防结合。构建中国联通疫情报告系统。
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应规范医疗机构和履职人员的直报权。传染病为现行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发生不明传染病的,应当考虑突发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影响。赋予医生直接举报权,增加医务人员举报渠道,实现及时预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另外,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化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直接报告权的条件、情形、程序和对象,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履行职责的人员依法、规范、科学地行使突发性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直接报告权。
02
建立疫情记者保护制度
目前,对于疫情记者,我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条例》第24条规定,对有功的记者可以给予奖励,但如何保护疫情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仍有待立法完善。
对疫情记者缺乏保护制度,缺乏防护手段,不利于疫情记者及时实施预警行为。如果疫情报道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就难以指望疫情报道者主动、及时、准确地报道疫情信息。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对疫情记者权益的保护制度。首先,要明确申报责任免除制度。对于主动报道不明来源传染病的记者,即使被确认为非传染病疫情,也必须免除其对疫情报道的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新发传染病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经确认免于传染病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责任。希望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草案能够尽快成为法律制度安排。
03
加强疫情信息共享
在加强监测预警中,传染病加强疾病监测平台建设,设立重点传染病和不明原因传染病监测哨点,扩大传染病症状监测,收集传染病证候、不明原因聚集性等信息,及时发现重大疫情;建立传染病病原监测网络,多渠道开展多病原监测,提升监测能力;建立临床医疗和疾控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病原检测数据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联防联控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共享、综合应用卫生、公安、交通、电信、海关、出入境等相关部门,发挥大数据在疫情监测分析、防控救治、疫情追溯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国家还应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卫生、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畜牧业联动。 、林业和草原、海关、移民等相关部门的监测和信息共享。上述相关制度已在《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中有所规定,建议尽快升级为法律制度安排。
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律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委员曹艳林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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