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爱国卫生条例获审议通过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3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的制定情况。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27日讯(记者冼妍杏)3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62条,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溜狗”立法 界定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
宠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也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的饲养数量增长迅速,但随之出现的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也引发社会矛盾的加剧,既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还增加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为规范宠物管理,条例规定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做好宠物清洁卫生。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特别是强调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宠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考虑到城乡差异,条例对城市饲养宠物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在城市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装入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等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是,对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带宠物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比如宠物医院、宠物店等地的除外。
“四害”超标最高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子、苍蝇、蟑螂、老鼠等,也就是群众俗称的“四害”。病媒生物防制从爱国卫生运动诞生之日起就是其重要内容。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防控,可以减少它们对人群的骚扰和经济损失,更可以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对此,条例明确了病媒生物的防治责任,要求爱卫会组织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各单位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公民积极参与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此外,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农村改厕、垃圾与粪便管理、环境改造工作,加强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宾馆、住宅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如果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将会被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卫生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治理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与人民群众的的日常生活环境息息相关。为推进我区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强公共卫生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政府和部门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是开展健康危险因素防控。要求政府和部门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健康影响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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